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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北京市海淀区高校交通安全委员会《关于贯彻落实
<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>
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精神, 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《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》的具体要求, 凡在2018 年11 月1 日前购买且不在《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》之列的电动自行车,需依照《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》于2018年11月1 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,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标识。自2019 年5 月1 日起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临时标识,未申领临时标识的车辆,不得上道路行驶。请相关师生员工按附件链接阅读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,并请按时、自行向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标识。
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>
附件1:《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》
(http://www.bjjtgl.gov.cn/jgj/bjsfggz/585585/index.html)
附件2:《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》
(http://www.bjjtgl.gov.cn/zhuanti/bjddccpml/index.html)
附件3:《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》
(http://www.bjjtgl.gov.cn/jgj/bjsgajgajtgljtg/586596/index.html)
附件4:《 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解读》
(http://www.bjjtgl.gov.cn/zhuanti/fjdcgddj/index.html)